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责任或掩饰身份,往往采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方式进行工商登记,又因工商登记机关对于公司登记一般采取形式审查标准、行为人违法成本不高、诚信经营理念缺失等原因,导致冒名行为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屡见不鲜。
家庭法宝用户咨询:
我突然接到法院电话,说我被列为被执行人了,要求我前往法院听证。原因是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我都懵了,我从来没有注册或投资过任何公司,怎么就成股东了,去市监局一查才知道,我被冒名登记为一家公司的股东了。我该怎么办啊?法院要查封拍卖我的财产的话,我要采取什么措施来应对呢?
发现被冒名登记,如何处理?
其一,可以通过工商部门直接解决。
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被冒名者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后,需要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经工商管理部门确认公司注册文件为虚假后,就会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撤销公司登记或责令公司股东内部先自行处理冒名股东的股份问题,然后办理变更登记。
其二,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即当事人通过起诉工商管理部门,请求法院判令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需要当事人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该份文件并非自己所签署,存在身份证件遗失等情况。
其三,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一,提起侵权之诉。
被冒名者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冒名者停止对被冒名者姓名权等权利的侵犯,只要法院最后确认注册文件上签名系虚假,则工商部门应当依据判决书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提起确权之诉。
被冒名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用以虚假注册公司的名称登记申请书、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授权书、申请承诺书、承诺书、投资协议书等文件无效,被冒名者本人不具备股东资格。待法院判决下来后可要求工商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其四,通过刑事诉讼途径解决。
在冒名股东案件中,往往伴有伪造、变造身份证,私刻印章伪造公司文件,伪造验资证明等行为,这些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或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罪,或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对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凭刑事判决结果,请求工商部门撤销登记或作出处理。”
以上四种解决方式中,从被冒名人权益保护角度看,行政机关直接处理程序是最为简便的,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相比,客观上对事实的查明能力有所欠缺;而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程序更为严谨复杂、时间周期长,但可以对此类案件中第三人法律关系和利益问题作出妥善处理和法律判断。
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最好是看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对于身份证件的原件,不轻易交付给别人,如果是办理业务需要交付他人查验,也必须确保自己在场。如果是办理某些事务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则应当在复印件中注明办理的事项。切莫以为反正是复印件而掉以轻心。中国是熟人社会,有些不合规的事找找关系或许就办成了。因此,要足够重视自己的身份信息,做好事前防范。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诉讼法》第46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通则》第99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行政法规:
《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