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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只要有借条就一定可以拿回借出去的钱?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825人看过


 

是否只要有借条就一定可以拿回借出去的钱?

 

法律咨询:2015年,贾先生借给李先生5万元现金用于李先生买婚房,并打下借条,约定2017年5月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李先生分文未还,贾先生多次催问李先生还钱无果。贾先生咨询,如果起诉能否拿回这借出去的5万元钱?

 

日常生活中很容易发生资金周转不便的时候,因此,难免就会有向他人借钱或者借钱给他人的时候。随着当今社会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大部分人都会书写一份借条,那么,是否只要有借条,就一定能收回借出去的钱呢?

 

现在,我来告诉你,在这几种情况下,即便有借条,法院也不支持。

1. 借款用途不合法。比如债权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一般违法行为,如赌博或者债权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犯罪行为,如走私,法律将不会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债权人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名。

2. 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可能存在借贷合意,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发生,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已实际支付借款,那么借条无效。

3. 超过诉讼时效。自2017年10月1日起,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若诉讼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就会丧失胜诉抗辩权若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4. 借贷合同存在可被撤销的法律情形。如果债务人是基于被欺诈、胁迫等情形向债权人出具借条,或者借条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如果债务人请求撤销该债权的,该债权利益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支持。

5.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根据《民法总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若签署借条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该借条无效,法院不会支持。若签署借条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该借条的效力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对借贷关系予以追认。

 

在该案列中,贾先生虽有借条,但支付借款是以现金支付,若贾先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确实已经支付该笔借款(比如,先生出具的收到该笔借款的收条),李先生若在庭审中提出虽签署借条但贾先生并未实际给付借款的抗辩的话,贾先生可能会承担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收回该笔借款的风险。

其次,该借条约定2017年5月前还清,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因此如果贾先生在20205月以后再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主张还钱,那么贾先生就丧失了胜诉抗辩权,只要李先生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那么这张借条就成为了一张废纸!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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