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带薪年假是否影响全勤奖的取得
2015年,某公司员工翁先生按规定休带薪年假10天,结果6600元全勤奖被扣。翁先生找到公司领导讨说法,公司领导说只是扣奖金没有扣工资,所以不违法。翁先生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综合分析: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是以法律形式明确职工的工资收入,不受休年假的影响。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
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只要翁先生的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里,没有明确说明休年假无全勤奖这一规定并结合以上法律规定,翁先生应获得的全勤奖属于工资范畴,公司领导所说的公司的扣奖金不是扣工资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公司不应因员工依法休带薪年休假而减少员工的工资收入,其中包括奖金收入。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应责令公司整改,补发所扣的6600元全勤奖给翁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