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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醉驾致人受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8日|分类:交通事故 |454人看过

20071217日下午,被告金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倒在道路上作业的环卫工人何某,致何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金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受伤后,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何某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这起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总计86489.93元。金某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驾驶人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情形下,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主体追偿。据此,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之内向受害人何某承担赔偿责任。(200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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