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8日晚5时,李某应朋友郑某之约到日照市区一家饭店喝酒,同去的还有杨某等5人。晚10时许,喝过酒的李某在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李某的亲属认为郑某和杨某明知李某是驾驶摩托车外出,仍要求其饮酒,在饭后也未对其驾车行为履行劝告义务,遂将郑某、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对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12万余元。被告郑某、杨某辩称,死者李某系成年人,应知道酒后驾车存在安全隐患,两被告在饮酒时没有对死者进行劝酒,在死者驾车离开时也进行过提示,在事故发生后,两被告已经主动给付死者亲属2000元,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法院调解,最后双方达成由被告郑某、杨某一次性给付死者李某亲属8500元并当庭给付的调解协议。(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