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6日,王某亮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微型客车,与王某云、欧某三人同去深圳市某酒吧玩。途中,王某亮驾车掉头不慎翻车,造成王某亮、王某云、欧某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王某亮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云脊椎损伤,双下肢截瘫伴大、小便失禁,构成一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云无偿搭乘王某亮车辆,属好意同乘。王某亮在搭载时,虽无获利,但其仍有注意安全义务。对好意同乘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王某亮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鉴于王某云是无偿搭车且无过错,适当酌情减轻王某亮的赔偿责任。对于王某云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据此,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令事故车主承担同乘者事故损失的60%共计25.9万余元。(2009.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