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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玻璃门上没有警示标志,顾客撞伤,商场买单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4日|分类:法律顾问 |808人看过

2007913日,年过七旬的穆老太太到涧西区一家商场购物后走到商场门口时,因正在装修的玻璃门非常干净,透明度很高,而且门上没有任何标志,导致穆老太太一不留神一头撞到玻璃门上而受伤。事后,商场派人带穆老太太到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左额挫伤,商场支付了医疗费。后来,穆老太太到其他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500余元。事后,穆老太太因与商场协商赔偿事宜无果,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 8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商场在公共场所修缮设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导致穆老太太损伤,对此,商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此,穆老太太要求商场承担医疗费及部分交通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另认为,护理费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穆老太太受伤后没有住院,也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故其要求商场承担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0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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