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东玲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加盟维权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包人明知接受发包的雇主无资质,应与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4日|分类:人身损害 |361人看过

20077月,房主马某将房屋承包给无相应工匠资质证书的高某、申某拆除,高某、申某又叫了沈某等人做点工。731日上午,沈某在屋顶拆除瓦片时,因椽子断裂摔下受伤,导致截瘫。经鉴定,沈某伤势已构成二级伤残。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沈某在被告高某、申某承包的拆房工地上做工时从椽子上摔下而致伤,被告高某、申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马某作为房主在发包拆房工程时,没有按有关规定对承包人高某、申某的工匠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将自己的拆房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高某、申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应与高某、申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高某、申某赔偿原告沈某19万余元,被告马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8.6.18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