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王某父母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王某随母亲生活,父亲按月支付抚育费200元和教育费的50%,至王某18周岁止。去年,王某因高考落榜后没与父亲协商就进了业余大学就读,父亲为此拒绝支付学费,王某因此将父亲告上法庭。审理中,王某认为现仅依靠母亲的收入已不能维持其学习费用,故要求父亲支付其就读业余大学费用的50%,共计3200元。父亲则认为,既然女儿当年未考上正规大学可于次年继续报考,那何必接着去业余大学就读。王某的选择完全是其母亲的个人主张,并未与其协商,因此不同意支付学费。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有给付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育费的义务,但原告现已成年,也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原告接受大学高等教育,完全可以通过勤工俭学或办理有关商业性助学贷款等方式来维持生活及缴纳学费,并非仅依靠父母资助才能完成学业。据此,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以王某已经成年,应该自食其力为由,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2008.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