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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接种疫苗,致人死亡应赔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7日|分类:人身损害 |667人看过

2008626日,原告徐某之夫唐某被一条狗咬伤面部,当即被送往被告某医院治疗。该医院医务人员王某为唐某施行缝合手术,并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后唐某按照医嘱又三次到某医院继续治疗并注射狂犬病疫苗。710日,唐某开始出现发烧、头痛等症状,15日凌晨因病情加重转院治疗,当天被确诊为狂犬病,当晚唐某因治疗无效死亡。经查,某医院及该院医务人员王某均无预防接种资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医院和王某均无预防接种资质,医务人员王某在对唐某进行狂犬病预防接种处置时,未按规定进行操作,仅为唐某注射了狂犬病疫苗,未注射被动免疫制剂,也未告知需要注射,从而直接影响了预防处置的效果,预防处置不当。因王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某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徐某、张某损失6.52万元。(20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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