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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死亡索赔偿, 举证不能判驳回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7日|分类:医疗纠纷 |513人看过

2008108日晚930分,胡某因腹痛被送往医院急诊,次日凌晨50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医院诊断为感染性休克。后院方提出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但死者家属不同意接受尸检。1112日,胡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因其医疗过错致胡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认为,胡某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死亡,被告依法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胡某的家属不同意进行尸检,导致胡某的真正死因无法查清,造成被告举证困难,因此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告方。现原告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存在医疗过错,据此,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200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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