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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房买卖合同的那些坑(一)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631人看过

商品房预售,开发商常常提供两份合同给购房者签字:一份预售合同,采房管部门的范本;一份补充协议,往往对原合同的逾期办证违约条款作有利于己的修改,如将原合同仅不到百日的办证期限延长到几百日,降低、限制逾期办证违约金额等。那么,法院是如何看待的?


一、补充协议中推迟办证日和逾期日是否有效?

广东(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168号:“补充协议推迟原合同约定的办证日和逾期日……范本合同已明确提醒相关事宜,附件补充协议也明确修改处以附件为准……买方均签名……对于购买价值较大的房屋,应视为买方对上述条款尽到了注意义务……故上述合同及附件合法有效”。厦门(2013)同民初字第4152号等判例持同样观点。

以目前可查询到的判例来看,法院大多认为购房者在签订补充协议时,从常理上应特别注意所补充修改的部分。如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应认定购房者自愿签订,受其约束。同样,在签订对开发商不利的补充协议时,只要双方自愿平等,也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参见厦门(2014)思民初字第5956号等。本案中补充协议推迟办证日和逾期日,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法院即认定该修改有效


我们认为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往往采格式合同,页面密密麻麻,重要条款也并未以醒目字体提醒当事人;购房者作为非专业人士,对补充协议修改的部分也并非完全清楚其意义。因此,不能排除开发商利用自己优势地位和购房者缺乏经验,而签订显失公平的补充协议。广东(2017)粤01民终25号:“补充协议不仅没有按原合同条款顺序进行补充,且将补充的逾期办证违约条款隐藏在其他补充内容中,并未以醒目字体进行提醒或者另外进行解释开发商明显有隐瞒该变更内容的目的……该违约金条款无效”亦持相同观点。据此,我们认为,补充协议中推迟办证日和逾期日的约定,明显减免开发商办证义务,不利于购房者尽快落实产权以保护自身住权益,无提请购房者注意,应属无效条款。


二、补充协议中降低、限制逾期办证违约金额是否有效?

对于补充协议中降低每日违约金比例的,大多法院认为有效,我们认为无效,理由如前文所述。那对于限制逾期办证违约金最高额的条款,可否认定为有效?

门(2016)闽0206民初5277号:“……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最高额为买受人已付款的1%,该条款明显减免出卖人责任,应为无效的格式条款,理由如下:

其一,补充协议系出卖人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非双方事先协商确定,开发商亦不能证明事先曾就该条款进行提示说明

其二,违约金标准每日为已付款的0.01%,则出卖人设置违约最高额为已付款的1%后,其逾期100日后即可无限拖延而无需承担责任……该条款明显不符公平原则,限制并减轻自身应担责任;

其三,原合同约定补充协议中不得含有减免原合同约定应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开发商……明显减轻其应担责任,不符主合同约定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即开发商不能在补充协议中限制逾期办证违约金最高额,因该约定明显减免自身责任,若无重点提醒,应属无效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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