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开发商常常提供两份合同给购房者签字:一份预售合同,采房管部门的范本;一份补充协议,往往对原合同的逾期办证违约条款作有利于己的修改,如将原合同仅不到百日的办证期限延长到几百日,降低、限制逾期办证违约金额等。那么,法院是如何看待的?
一、补充协议中推迟办证日和逾期日是否有效?
以目前可查询到的判例来看,法院大多认为,购房者在签订补充协议时,从常理上应特别注意所补充修改的部分。如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应认定购房者自愿签订,受其约束。同样,在签订对开发商不利的补充协议时,只要双方自愿平等,也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参见厦门(2014)思民初字第5956号等。本案中补充协议推迟办证日和逾期日,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法院即认定该修改有效。
我们认为,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往往采格式合同,页面密密麻麻,重要条款也并未以醒目字体提醒当事人;购房者作为非专业人士,对补充协议修改的部分也并非完全清楚其意义。因此,不能排除开发商利用自己优势地位和购房者缺乏经验,而签订显失公平的补充协议。广东(2017)粤01民终25号:“补充协议不仅没有按原合同条款顺序进行补充,且将补充的逾期办证违约条款隐藏在其他补充内容中,并未以醒目字体进行提醒或者另外进行解释,开发商明显有隐瞒该变更内容的目的……该违约金条款无效”亦持相同观点。据此,我们认为,补充协议中推迟办证日和逾期日的约定,明显减免开发商办证义务,不利于购房者尽快落实产权以保护自身住房权益,若无提请购房者注意,应属无效条款。
二、补充协议中降低、限制逾期办证违约金额是否有效?
对于补充协议中降低每日违约金比例的,大多法院认为有效,我们认为无效,理由如前文所述。那对于限制逾期办证违约金最高额的条款,可否认定为有效?
即开发商不能在补充协议中限制逾期办证违约金最高额,因该约定明显减免自身责任,若无重点提醒,应属无效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