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东玲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加盟维权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商品房买受人可否主张3倍赔偿请求?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7日|分类:房产纠纷 |2306人看过

问题:商品房买受人如何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结论:商品房出卖人存在法定欺诈行为,买受人可另行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分析:

依《商品房买卖解释》第8条[1],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未告知买受人另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除可行解除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还可并行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惩罚性赔偿额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1倍。

本请求权规范构成要件为“合同合法有效”、“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未告知买受人另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依《商品房买卖解释》第9条[2],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明;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除可行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还可并行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惩罚性赔偿额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1倍。

本请求权规范构成要件为“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明;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


细究上述两请求权规范构成要件,可以将之总结为“欺诈行为”。能否依《消法》第55.1款[3]行请求权,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不认可,但也有法院认可[4]。实际上,如果符合《消法》第55.1款规定,应是可依此行请求权。毕竟法律并无作出排除规定,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但实践中法院会因3倍惩罚性赔偿额过高而不予支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湖南(2015)吉民初字第1947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首先,本案被告于2014年10月21日以495550万元的价格,将《认购书》约定交付的房屋并且也是经法院判决交付的房屋销售给他人,其行为涉嫌欺诈,依照以上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购买商品房的价款三倍赔偿责任。

本文系理想家IdealHome发布 欢迎同行讨论指教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