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不满意还可以起诉吗?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因为婚外情等原因在协议离婚之时选择净身出户,但不久之后往往会产生后悔情绪,想要重新分割财产,那么这有法律依据吗?
这个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签了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
离婚协议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如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反悔,那么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自然无效,可以重新分割财产。
2、签了离婚协议并且办理了离婚登记的。
根据相关规定,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年内,如果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约定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起诉撤销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办理离婚登记超过一年的,无法起诉要求重新分割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
3、已办理离婚登记,对于在离婚协议中未处理的新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
另一方财产的,当事人在发现后三年内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发现后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即丧失胜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