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广东某公司自2014年起就与佛山某公司有生意往来,广东某公司为佛山某公司提供雅乐宝酵母提取物,广东某公司与佛山某公司的交易一般是双方先签订《购销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然后广东某公司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送给佛山某公司,佛山某公司收到货物后一个星期内开出三个月内的银行承兑汇票或支票给广东某公司,汇票或支票到期,广东某公司再进账银行。
每次合同签订后,广东某公司都会依约按时向佛山某公司提供货物,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12月3日止广东某公司共向佛山某公司供应货物817500元(包括2014年尚欠的135000元货款),但佛山某公司只是支付了广东某公司货款320000元,佛山某公司尚欠货款497500元。刚开始佛山某公司也能依约支付货款,但自2014年年底起佛山某公司就开始陆陆续续出现延迟支付货款现象,从广东某公司2015年12月3日供完最后一批货物之后,佛山某公司再没有支付过货款。
根据合同约定,广东某公司认为,佛山某公司最迟也应在2016年3月3日前将尚欠的497500元货款支付广东某公司,但虽经多次催讨,佛山某公司始终没有付款的行动和诚意,佛山某公司恶意拖欠货款行为严重损害了广东某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广东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鉴此,广东某公司决定你委托律师进行处理。
律师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并收集证据材料后,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理广东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佛山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497500元及利息6500元(利息是以货款497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4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立案之日为6500元。)。
法院在审理后,基本全部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佛山某公司向原告广东某公司支付货款49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律师点评:
专业的事情建议委托专业的人士进行处理,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