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鹏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4日 30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姜XX主张其为图们市口岸大街XXX号房屋的共有人,但案涉房屋在产权调换之前和产权调换之后一直登记在王XX名下,姜XX与王XX虽无偿使用该房屋,但不能改变房屋的产权登记属性。姜XX主张其对原房屋进行投资扩建,但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即使其进行了部分出资,亦不能对抗产权登记的效力,特别是王XX在2009年原房屋被拆迁,其通过产权调换取得案涉房屋,发生在姜XX与王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XX、李XX亦未将姜XX、王XX登记为房屋共有人,故姜XX的再审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姜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姜XX的再审申请。
5年
885分 (优于76.28%的律师)
一天内
5篇 (优于73.1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