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钱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1993年至2002年在同一单位上班,系多年同事、朋友。2016年5月,被告因创业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1.5%,借款期限1年。2016年5月6日,原告钱某某将15万元汇至被告银行账户。此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迟迟不偿还所欠原告本金。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我作为原告代理律师诉至法院。
二、律师观点
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该利率标准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且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业已届满,原告可向被告主张权利。
三、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向原告钱某某支付自2018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