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9月22日15时50分,被告驾驶小型客车,沿东丽区兴业道夏荷轩附近由北向东左转掉头时,遇原告骑电动自行车沿兴业道由东向西驶来,被告车辆前部与原告车辆右侧接触,致车辆损坏及刘海波受伤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系肇事小型客车的所有人,其向被告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事故属于该保险理赔范围,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骶骨骨折。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未果,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争取,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律师在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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