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下班路上发生的车祸事故存在工伤的可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也即是说:上下班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工伤职工不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包括可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1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02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03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04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也明确: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或职工应当积极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地方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职工自行申请认定的的,依法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