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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龙飞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7日10时55分,被告人陈X驾驶一辆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泗县XX公司门前起步时,将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陈X撞倒后碾压,造成陈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X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征象。
被告人陈X在案发后及时报案,并将被害人陈X送往医院抢救,后于2018年12月14日到泗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陈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被告人陈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X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建议在6个月至1年6个月量刑,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X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7日10时55分,被告人陈X驾驶一辆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泗县XX公司门前起步时,将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陈X撞倒后碾压,造成陈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X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征象。
被告人陈X在案发后及时报案,并将被害人陈X送往医院抢救,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后于2018年12月14日到泗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X、王X的证言,被告人陈X的供述和辩解,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泗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果,被告人陈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案发后积极施救,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陈X行为系自首,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信用卡诈骗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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