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磊律师

  • 执业资质:1150220**********

  • 执业机构:内蒙古鹿城联众(白云鄂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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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理力争,律师帮助当事人免去牢狱之灾!

发布者:石磊律师|时间:2021年03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7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 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使用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谎称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向被害人刘某陆续抵押借款4.5万元并挥霍,刘某最后一次交付给李某借款的时间为2011年1月2日,后经过刘某多次催要,刘某仅还款7500元,刘某于2019年1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诉机关后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律师点评

与李某的女儿签订委托手续后,石磊律师开始做以下工作:1、会见被告人李某,了解具体案件情况;2、前往检察院调取刑事案卷;3、研究整理刑事案卷;在详细研究完所有案卷材料后,发现追诉时效已经过了,于是积极联系检察院,但检察院对律师建议未予采纳。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辩护观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被法院采纳。

  • 被告人李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决当日被释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3.7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开庭时,剑拔弩张,控辩对抗,检察院坚持自己的观点,李某构成犯罪,且犯罪不可能已过追诉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硬背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量刑2.5年。但律师(辩护人)的观点: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的规定及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被告人李某骗取被害人钱款的行为发生于2010年及2011年,本案对被告人李某犯罪行为的调查最早开始于2019年,距离行为的发生之目已达8年之余,因此被告人李某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的。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

  • 律师建议

     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的观点挺重要,一定坚持自己认为的正确观点,并为之付出努力,赢得法官的认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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