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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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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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是否限制交易

发布者:黄艳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2日|分类:拆迁安置 |1318人看过

什么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根据字面含义可以知晓是参照适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房屋,通常是指具有回迁性质、康居安居性质的房屋,产权性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这类房屋又被叫做二类经济适用房。实践中,回迁安置房多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买卖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是否像经济适用房买卖一样受限颇多,如未满5年买卖合同无效?或买方必须具备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等硬性条件?

答案是否定的。现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与“经济适用住房”系两种不同的房屋性质,前者并不适用“经济适用住房”关于限制交易的相关规定;目前并无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的上市交易作出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因此“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性质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买卖双方按照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付款、房屋交付过户等合同义务。

 

 

黄艳律师从事法律实务工作长达八年,工作勤勉尽责,实务经验丰富,善于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诉讼策略解决委托人实际问题,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等经济纠纷、继承纠纷、公司法务,已出版《房屋拆迁以案说法实用指南》、《拆迁案例胜诉指引》、《房屋征收补偿操作策略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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