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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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以规划变更不履行补偿协议怎么办

发布者:黄艳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6日|分类:拆迁安置 |873人看过


在房屋征收法律实务中,遇到被征收人因各方面原因不履行补偿协议的情况比较多,而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的,也不算少。征收方不履行协议并非常态,但一旦发生,理由几乎如出一辙:规划变更。比如,近期笔者接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部分居民咨询,征收部门以规划变更为由,不同意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将居民们安置到A地块,要求人们变更安置到该征收项目另一处安置点B地块。约200户居民不同意前述变更,因为A地块的区位优势明显好过B地块。

房屋征收部门本身占据强势地位,而规划以及规划变更对于一般公众来说又是玄之又玄的概念,因此,当房屋征收部门以规划变更为由对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不予兑现时,被征收人的反应往往是不知所措。

实际上,一旦发生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拒不履行的情况,权益受损的被征收人应当迅速采取救济措施,争取自己应得的权利——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此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根据前述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征收部门继续履行补偿协议。

当然,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以后,房屋征收部门基本还会以规划变更作为协议履行不能的抗辩理由。但是,其应当就规划变更的真实性、合法性提供证据,由法院对是否发生规划合法变更、协议能否继续履行进行审查。

以笔者于2016年代理的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83村民诉盘县政府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为例,被告盘县人民政府亦主张规划变更,不同意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城镇建设区宅基地安置义务,要求原告在回迁至“城镇建设区”地点已经建成的集中安置房、联合建房或城郊新划点地块另批宅基地等方案中“三选一”,并将当地乡镇规划与开发区新规划作为规划变更的证据。笔者在质证过程中发现,开发区新规划中明确与当地乡镇规划进行衔接,而当地乡镇规划中允许村民在城镇区域进行宅基地建房。而最终,审理此案的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亦认为,当地乡镇规划中确定的“城镇建设区”地点除已经建成的集中安置房、联合建房的地块外,仍具备继续安置宅基地的条件,盘县人民政府应承担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为原告安置宅基地的义务。

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均应当秉持契约精神全面履行协议,任何一方毁约,相对方均可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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