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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以信访处理替代履行法定职责系违法

发布者:黄艳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5日|分类:拆迁安置 |3290人看过


示例一:

家住山东省单县的程先生,家中房屋被划入当地征收项目的征收范围。因动迁人员屡次采取断水断电等不法手段逼迫搬迁,程先生不堪其扰,遂向县政府提交《要求行政查处申请书》,请求县政府对动迁人员的不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其合法权益。然而,县政府却将程先生要求行政查处的申请作为了“信访举报”,并按信访的流程进行了处理,最终作出信访答复,称程先生家所涉征收项目中不存在违法情形。

示例二:

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周先生的宅基地房屋因某外资公司扩建项目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2015年8月,周先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了解到前述项目并未取得征地批准文件。2015年11月,周先生向启东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请求查处外资公司扩建项目未经批地而占地的违法用地行为。同年12月,启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启东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寅阳镇XX村群众周XX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告知外资公司扩建项目建设过程未发现违法占地行为。

以上两个案例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即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某一具体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本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查处职责,但是,行政机关却直接按照《信访条例》处置,最终作出一纸信访答复。更糟糕的是,当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撤销答复结果、由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时,有的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往往以信访处理意见不属于复议/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起诉。

笔者认为,如果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请的事项确实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即特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已经设定了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如《土地管理法》设定国土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设定房地产部门查处出具虚假或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以及征收人对停水停电逼迁行为的查处职责等,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实现法定职业内容、责任义务,如果其不履行或履行不当——如以信访程序替代法定职责履行,申请人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该类复议、诉讼符合复议、诉讼范围。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机关错误地以信访程序替代法定职责履行程序的案件,各地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基本以受理为原则、不受理为例外。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下发京高法发【2006】21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处理的,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作为提请行政机关的申请人而言,应当规范申请材料,写明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请求、行政机关的职责依据及具体事实理由,避免将申请一不小心写成了控诉信,从而给“信访举报”张冠李戴的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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