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八妇女节,女职工可以放假半天。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放假半天。
2、用人单位向女职工发放的妇女节福利不计入工资总额。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并不包含福利费用。
3、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发放妇女节福利。
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妇女节福利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里面有约定,或者规章制度里面有规定,应按约定、规定处理。
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随意限制性别要求。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5、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6、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7、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8、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详见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9、女职工在经期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休息1-2天。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
10、怀孕女职工产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1、女职工怀孕前期和后期均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劳动。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12、女职工怀孕期间享有“保胎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13、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128天的产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
14、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可以增加产假15天。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15、女职工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16、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引产,可以享受20天以上的产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17、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也有假期。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下列保护: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假期;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
18、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
19、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周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20、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21、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劳动。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22、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享有1小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3、哺乳期女职工可以向单位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24、哺乳期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依法享有工资待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25、更年期女职工可以向单位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调整岗位。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26、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九条。
27、鼓励用人单位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建立托幼机构。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十条。
28、用人单位每年应当安排至少1次妇女常见病普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
29、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30、女职工有权拒绝入职前孕检。
除非岗位是属于有毒有害等不适合孕妇的工作岗位,其余的入职前孕检均属于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情形,构成就业歧视。
31、女职工应聘时发现招聘单位歧视女性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女职工在入职时隐婚、隐孕、隐育不属于欺诈。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的并非所有情况,女员工怀孕、婚姻、生育是其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属于欺诈。
33、结婚可以享受13天婚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3天)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
34、再婚或者离婚后复婚还可以享受婚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8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35、女职工生育后,丈夫享受护理假15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36、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产假工资。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7、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2008年3月7日)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8、女职工“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可续延至“三期”结束时终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