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徐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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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如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者:宋徐磊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751人看过

这里所称双重劳动关系下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建立双重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因为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不提供劳动便没有工资,不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在此不讨论。

这里特指的双重劳动关系概括为四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劳动者下岗后与另一家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第二种形式是劳动者内退后与另一家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第三种形式是劳动者与两家工作时间都比较宽松的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第四种形式是与原单位保留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同时,与第二家甚至第三家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所谓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山东省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是指:“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和法理分析,可得出四种情形下劳动者可能获得的最低工资状况。

第一种形式: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因为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可以停发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本生活费。假如第二家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劳动者也只能享受一份最低工资。

第二种形式:由于职工内退后企业仍按照原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个人,如果第二家企业陷入困境导致3个月不能正常支付工资,劳动者的最佳选择是主动解除与第二家企业的劳动关系,即使不解除劳动关系,享受的也不是双重最低工资。

第三种形式:如果两家企业都陷入困境,劳动者面临被两家企业同时裁员的窘境,如果不被裁减,劳动者在两家企业之间奔波可拿到双份最低工资。

第四种形式:对于拥有一定技术专长的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被其他企业聘用担任技术指导的现象并不鲜见,以不定时工作制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企业打造名人效应的需要。既引进名人又实行最低工资,显得格格不入,现实中基本不会出现这种矛盾。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这情形下,无论失去第二家企业的劳动还是继续为其提供劳动,享有的也不是双倍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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