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雁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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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二审】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作者:柳雁琪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2日分类:辩词浏览:214次举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的规定,陕西云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A的父亲B的委托,指派柳雁琪律师担任A的二审辩护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A与被告人CD构成共同犯罪,检察院案子故意伤害罪起诉定性准确,但是一审量刑明显偏重。A有如下从轻和减轻情节,请法庭依法考虑:

一、A不是累犯,不存在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

A2014年(2014)临渭少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案件发生的时候,年龄为18岁以下。依据法律规定,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A的行为不构成累犯,不适用加重处罚的法律规定。

二、A有投案自首情节。

A被公安机关羁押之后,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书,在看守所的时候,有非常诚恳的悔罪表现。A还有自首情节,而自首是法定的减轻量刑的情节。人民检察院对A量刑期间,并没有对A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量刑三年零四个月。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已经认定了A的自首情节。所以,对A量刑三年明显偏重。

三、A对赔偿受害人E有非常大的诚意。

E住院期间,A给了D 8万元。D承诺会赔偿受害人E、协调相关事宜,但是没有成功。事后A的父亲BDD退了7万元。此情况,辩护人一审的庭审的时候向D核实清楚。二审庭审的时候,辩护人再次询问D,此1万元的下落。D主张,给受害人E买水果了。辩护人不知道什么样的水果,需要花费1万元;具体提着水果探望的时间;既然是DCA三个人的事情,为何卖水果探望E不三人一起去?

在我方辩护人的追问下,D庭审陈述“那就算我的2万元赔偿款里,有1万元是A”。然后辩护人问道:“那是不是可以认为,A赔偿了8万元,你赔偿了4万元?”此提问被D的辩护人李律师打断,并认为是诱导式提问。但是,其实不是辩护人对D诱导式提问,是D自己的陈述说出了他的2万元中有1万元是A的。

D一审的时候主张:自己的2万元是赔偿E,进了E的医疗费账户,同时C3万元也是赔偿了E,进了E的医疗费账户;但是自己收A的钱变成了水果探望E花费掉了,此说法辩护人不能接受。辩护人强调,钱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A对赔偿E最有诚意,给D的是8万元、虽然后面退回了7万元,但是当时给的是8万元。一审庭审后,一审法院主持的民事调解程序中,A的父亲B再次赔偿了E 7万元。合计已经达到8万元。

纵然人民法院(含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最终只给A认定了7万元赔偿款,也仍然可以看到AE的赔偿诚意是最大的。此情况,请二审法院考虑。

四、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取得了被害人E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再加上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在法定刑3年以下判决有期徒刑。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减轻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柳雁琪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学院,2013年-2016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学习经济法专业、获得硕士学位。陕西云景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云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