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雁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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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陈述书

作者:柳雁琪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2日分类:陈述词浏览:821次举报

陈述书


尊敬的各位专家、鉴定人:

现就李某平在犍为某达医院住院诊治过程中,医方存在的过错医疗行为陈述如下:平在犍为达医院诊治过程中,医方的医疗行为严重的违反了法律法规、医院管理制度(十八项核心制度)及诊疗规范,其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

事实理由如下:

一、犍为达医院在患者李平过世时,缺乏一级综合医院应有的建制和设备,没有急救室和急救设备。

患者李某平发生不幸身故之后,患者家属李某锋及其代理律师多次前往医院现场,发现医方在2023年2月之前没有急救室。犍为某达医院是2023年2月,行政部门监管之后,补齐了急救室等建制。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一级综合医院(非专科医院)的最低建制,就是必须要有急救室。

患者李某平家属李某锋及代理律师提供了充分的视听资料加以证明。患者家属李某锋2023年3月去犍为某达医院,发现医院在一楼设立了急救室。但是患者李某平因为疾病危及生命,医院对其最后抢救的地点是二楼。此情况,患者的儿子李某锋、妻子任某玉、儿媳周某丽均可以作证。

由此可见,犍为某达医院在患者李某平过世时,缺乏一级综合医院应有的建制和设备,没有急救室和急救设备。因为没有急救室和及旧设备,导致患者李某平在发生危重情况时,没有充分的急救条件。最终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二、犍为达医院没有对症下药,对患者的治疗有明确误区。

喉头水肿为喉部黏膜下有组织液浸润,多发生在喉黏膜松弛处,是多种原因引起的一种耳鼻喉科常见症状,发病迅速、发展快,喉阻塞严重者可窒息死亡。喉头水肿是耳鼻咽喉科较严重的急症之一,对喉头水肿的治疗是需要争分夺秒。一旦药物和治疗对症,患者很快转危为安。如果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期,就容易发生危险。

患者李某平2022年12月28日9点40分,以“气紧、声嘶、咽痛”的主诉住院(此时患者是可以正常诉说病情的,当时的症状是一般而非危急)。按照一般耳鼻喉科的治疗准则,一定会考虑到患者喉头水肿的可能性。但是医方犍为某达医院仅仅对患者进行了常规的血清、静脉血、心电图、DR放射科的检查。在患者入院以后,对患者进行的是葡萄糖、维C、维生素B6和奥硝唑、头孢挫林钠等补充能量和普通消炎的做法。没有一项治疗是针对急性喉头水肿的,这时应该给予大剂量激素治疗如强的松龙(口服),氢化可的松(肌注或静脉滴注)大剂量地塞米松等治疗以及通过环甲膜穿刺紧急开放气道治疗方法。以上情况,患者李某平的病历可以证明。

根据医方的病历记载,患者李某平入院当日的10点50分开始呼吸困难,医院开始给予高流量吸氧等等措施;10点55分发生嗜睡,医院随即给予肾上腺素注射液注射的抢救措施。在此之前,医方没有对住院患者给予过任何对症的治疗,放任患者病情由一般发展到危重,医方从始至终没有对症下药,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的主要原因。此外,在李某平危重情况发生之后,也不能仅仅给予肾上腺素的治疗方法。医方在出院证明中书写怀疑患者是新冠肺炎导致死亡,当然给予插管协助呼吸的治疗方法。但是医院没有,有可能是医术存在严重误区,也有根本是没有插管设备,更加印证了代理律师认为医院没有急救室和急救设备的主张。

以上不对症的治疗方法,导致了患者的死亡结果。

三、在患者病情危重的情况下,既没有通知家属、也没有主动将患者转移至有更好急救能力的上级医院治疗。

患者李某平入院时候联系人填写了亲属任某玉,联系电话则填写了亲属任某玉1878143xxxx的手机号码,根据医方病历记载大约10点50分抢救已经开始。但是直到上午11点40分,患者家属任某玉打电话让患者回家吃饭,医方没有联系患者家属的行为。如果早点联系患者家属,即使医院不愿意给患者主动转院,也可以由患者家属主导去上级医院急救,应该很大概率可以挽救患者的生命。

此外,医院10点50分抢救开始也没有联系急救能力更好的上级医院对患者进行急救。直到家属赶到,医院在患者家属的要求下这才联系上级医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0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的规定,犍为某达医院尽早抢救,及时转院。

医方漠视生命,应该对患者李某平的死亡负全部责任。

四、医方有严重篡改病历的行为。

医方在患者过世的2022年12月30日后,患者家属李锋陪同犍为县卫生局前往调查时,医方正在篡改病历。医方在出院证明书上写到“于12:22分,持续抢救82分钟,患者心跳、呼吸未恢复、心电图呈一条线,故宣布临床死亡”,但是长期医嘱执行单上一直到14:10医方还在注射头孢挫林钠。临时医嘱单上则是除了10:23分注射用头孢挫林钠皮试以外,全部都是14:12分开始的,一直到14:13分。该修改时间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对患者抢救后6个小时内补齐抢救记录,24小时内完成病历记录”的时间。

上述情况,犍为县卫生健康局犍卫医罚(20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认可的。但是患方认为,医方的行为不是补写而是篡改。

根据《犍为县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记载,犍为县医院是11:55分接到指令,12:06到达现场。当时犍为某达医院抢救医师诉已抢救20+分钟。而犍为某达医院的病历显示从10点50分开始抢救,如果从10点50 分开始抢救,到12点应抢救了70分钟。而不是20多分钟。《犍为县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还写到:患者抢救40分钟仍无生命体征,汇报乐山120调度中心,乐山120调度中心确认后于12:25分返回本院。

患方认为,医生对于何时开始抢救急症患者是记忆非常强烈之事,且不可能在抢救过程中很短的时间内发生非常严重的记忆偏差,故而其对上级医院的陈述更加真实。患者的真实抢救时间就是当时其对上级医院陈述的12点06分往前20多分钟,即上午11点30分后。综上种种情况,患方有充分理由认定患者李某平其实从10点50多分钟开始就病情危重。但是医院延误抢救或者因为没有观察和护理患者所以根本不知道,从11点30分多这开始抢救。为了掩饰错误,医方篡改病历,企图达到欺骗蒙蔽患者家属和逃避医疗部门监督的目的。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医院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院有过错。”

综上所述,医方应对患者李国平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代理人:

                             时间:


柳雁琪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学院,2013年-2016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学习经济法专业、获得硕士学位。陕西云景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云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