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雁琪律师
柳雁琪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3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陕西-西安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医疗纠纷-代理词

作者:柳雁琪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3日分类:代理词浏览:197次举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陕西云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任的委托,指派柳雁琪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意见为: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该过错比例应为90%及以上。

1被告犍为达医院对患者平误诊误治,未尽到医疗机构最基本的救治义务救治措施不到位,没有对患者进行正确、有效的救治措施导致患者死亡。

120221228上午八点多患者李平从家中出发,因为住家离医院很近不到100米,很快在不到九点时就到达了被告处医院在门诊就诊后医生开具了住院证,住院大家都知道,患者在医院就诊的流程是门诊就诊,在住院部再办住院手续入院。被告庭审的时候回法官提问,医方代理人说:患者是9:37到达医院的,经门诊直接住院。

代理人认为被告对法庭虚假陈述,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2被告对住院病人平病情变化观察不认真、不仔细,疏忽大意违反了医疗机构对患者最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任由患者在医院就诊期间的病情发展,疾病从一般的轻症发展到严重最后发展到病危和死亡。

病历记载:患者9:40入院,原告方根据李当时在场的情况和县医院的病情证明书,可以说明抢救是11:30开始的,被告则一直和始终强调抢救是从10:50开始。即便如此,从患者住院开始有70分钟时间,被告没有对原告的急性喉炎采取任何有效的治疗措施。任由病情往危重发展,被告医方没有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

3被告没有对患者及时转诊,以拯救患者生命使患者李平失去了最宝贵的生命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0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被告一直主张从2022122810:50抢救已经开始,但是此过程没有通知患者在犍为达医院入院证上书写的紧急联系人任玉。大约直到上午1140分,患者家属任给患者李打电话让患者回家吃饭,这才知道患者犍为达医院被抢救的过程。患者家属赶到之后,医院在家属的要求下联系了120,县医院出诊的医护人员才达到被告医院的抢救现场。但此时已经太晚了,由于被告医院的误诊误治以及没有及时邀请外援医务人员进行急救,不及时转诊、不作为的过错医疗行为,错过了对患者李平最佳的抢救救治时机,使患者李平失去了最宝贵的生命

被告违了对患者有及时转诊的法定义务,导致患者李平错失了最后的救治机会,最终导致死亡。

2被告医院就诊、出现危象、最后死亡期间,被告医院没有设置急救室也没有抢救室,不符合一综合医院最基本的科室建制这样的医疗机构面对不特定的广大患者,不会对患者有正确的救治措施,也无法对患者尽到应的救义务。

被告医方没有设置急救室也没有抢救室证明了被告犍为达医院平时日常工作中没有组织也不会组织医护人员针对常见的危、急、重病种和危急重病人以及危机生命的疾病,需要医护人员及时识别,果断处置、急救病人的培训和实际操作训练。被告犍为达医院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卫健委关于一级医疗机构基本科室设置的相关规定。被告犍为达医院这种违法行为严重的影响并威胁到犍为县清溪镇人民群众的医疗健康生命安全。虽然犍为达医院是民营资本性质的医院,但是,其法定的救治义务责任不可推卸!其对李平误诊误治的医疗过错行为,必须承担90%的法律赔偿责任。

根据被告医院在内江谨诚司法鉴定所的陈述,被告没有急救室和抢救室,参过错鉴定会的四名被告代理人以及原告参会人员全部在鉴定笔录上签字确认。在庭审的时候,被告却出尔反尔,主张犍为达医院有急诊室和抢救室。

代理人强调,平医疗损害过错鉴定会是一个法定的过错鉴定程序,也是非常严肃、非常严谨的司法鉴定过程无论是患方还是医方,在鉴定会说过的话,不应该不可以随意收回或者否定在此,代理人恳请法庭再结合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方提交的照片和视频,确认被告对法庭存在虚假陈述。第一次开庭质证时候,原告提交了从20232月代理人和原告李多次去被告犍为达医院拍照取证的过程。被告没有急诊室和抢救室,更没有急救设备,根本无法对任何一名不特定患者尽到一级综合医院的应有的义务。此外,被告还有对行政机关虚假陈述的行为,原告方已经提供证据。

3被告是接近11点半开始对患者抢救的,篡改病历应承担过错责任。

原告李大约11:40多接到母亲任玉电话,得知父亲正在抢救,从其工作的兴业银行赶到了犍为达医院,大约用时10分钟多。原告李接近12点到达被告处,在原告的坚持要求下,被告这才联系了上级医院救治患者。被告的工作人员对县人民医院的工作人员陈述,12点多的时候,已经抢救了半个小时。被告则主张依据病为准是10:50开始抢救患者的。事实上,李到达医院后,医院的工作人员正在掐表,大声喊出“抢救了30分钟了”从这个角度推断,被告也是11:30开始抢救的。原告李的现场感受和县人民医院的陈述相符,当事人自述与县医院出具的书证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并非孤证。故而证明被告是篡改病不是补写病

《民法典》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案犍为达医院对患者李抢救开始的具体时间是判断被告责任具体大小非常重要一个据,被告为了减轻责任,在病中将抢救时间提了半个小时,是严重篡改病历的违法行为。请人民法院依法推定其存在过错,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4、犍为达医院在患者李平诊疗活动中出现了非常多的严重医疗过错行为,甚至是十分低级的医疗过错。医方的过错责任要远远超过60%-70%代理人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医方承担90%的过错责任

客观事实理由如下:

20221228上午八点多患者李平从家中出发打算去医院拿点药或者打一针后去单位上班。不到九点即到达犍为达医院门诊,随后住医院,李平此时病情并不严重,被告医院没有正确诊断急性喉炎,没有正确使用激素冲击治疗致李平的病情进一步恶化,错失了最佳的救治时机。此时正确的治疗应该给予大剂量激素治疗如强的松龙(口服)氢化可的松(肌注或静脉滴注)大剂量地塞米松任何种的一种药,如果医院正确的使用了激素治疗就不会出现李平死亡的后果。医院临时医嘱记载122811:10分抢救时使用地塞米松10mg,一是剂量不够,二是已经使用太晚了!

随着病情的发展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症状,被告医院的医生缺乏急性喉炎诊断及急诊处置的意识出现了误诊误治的医疗过错。没有吸氧,没有床旁备气管切开包,患者李出现紧急情况无激素冲击治疗,也无环甲膜穿刺紧急开放气道等治疗处理导致患者出现急性喉头水肿窒息情况。陕西中金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原因鉴定)患者尸检报告显示喉头水肿化脓,皮肤黏膜青紫为明显缺氧窒息引起。证明患者李平是喉头水肿缺氧窒息而亡。

犍为达医院接诊医生及收治医生对患者李平的入院诊断:咽痛、气急待诊: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呼吸衰竭,肺部感染。犍为达医院的医生考虑诊断是肺部的问题。医院的医生还告诉李锋其父亲死亡原因是急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即“大白肺”而亡。患者李平正常的胸部正侧位片双肺纹理增多、素乱,是不能用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大白肺”来解释患者的临床症状表现的,犍为达医院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部感染的诊断是错误的。

针对急性喉头水肿,正确的治疗在患者出现严重窒息时通过使

用在医院随手都可以拿到的注射器上的一根针,给与患者环甲膜穿刺紧急开放气道等治疗是可以挽救患者李平生命的。此时医院的医生却没有作为!

病历记载:患者于10:50突发呼吸困难,立监测血氧饱和度35%

T: 36.4℃,P: 122/分,R: 26/分,BP90/50mmHg,立即予以持续高流量吸氧,心电监护,血氧饱和度监测。当患者血氧饱和度35%时,此时最重要的抢救措施应是环甲膜穿刺紧急开放气道或气管切开。

病历记载:患者于1055出现嗜睡,于11:01出现呼之不应,对光反射迟钝,瞳孔直径为10px.呼吸微弱,大动脉搏动消失。立即予以高流量吸氧,下病危,持续心脏按压,畅通气道后予以呼吸气囊辅助呼吸,立即予以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mg肌肉注射,11:10时予以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0mg静脉注射,后续以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mg5分钟 1次静脉推注这时候,犍为达医院的整个救治过程围绕心脏问题展开并无解除呼吸道梗阻的任何措施

病历记载:畅通气道后予以呼吸气囊辅助呼吸”“畅通气道无具体的方法和措施,是如何畅通的?畅通了那个部位?病历记载:11:10平已经呼吸心跳停止,予以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0mg静脉注射,用量少且已经无法体现对此时患者治疗上的意义。如果患者入院时犍为昌达医院的接诊医生或收治医生能予以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20mg静脉注射,患者李平就会被救治过来,就不会死亡!

犍为达医院医生在抢救李平心肺复苏过程中,患者李平的疾病问题是呼吸困难,气道梗阻。气道没有真正的被打开,没有气管插管,仅仅持续心脏按压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mg5分钟 1次静脉推注平的心脏骤停是缺氧引起的,缺氧到一定程度,会出现心室率异常,心衰,心律失常,不解除呼吸道梗阻,按压心脏使心脏需氧量更多,气道没有打开,心肺复苏只能是越做缺氧越厉害,心肺复苏越做病越重!这样的心肺复苏是抢救不活病人的!

犍为达医院有麻醉科,有麻醉医师在医院上班。在患者李平出现急性喉头水肿窒息时以及在抢救李平心肺复苏过程中也未请麻醉科医师进行气管插管协助抢救,犍为达医院患者李平的抢救措施出现严重的不到位。

代理人恳请人民法院依据本案事实,不认可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川谨所【2023】病鉴字第111号)参与度为6070%的鉴定意见”的表述,认可意见书中“犍为达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李平死亡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作用的表述。

结合犍为达医院在患者李平诊疗活动中出现了非常多的严重医疗过错行为,甚至是十分低级的医疗过错。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医方承担90%的过错责任

二、患者去世两位原告造成了非常深重的心里创伤,应该支持原告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患者李平一直身体健康,且是不满60周岁的在岗工作人员,其20221228日上午8点多打算去医院拿点药或者打一针后去单位上班。一上午短短的几小时的时间,两位原告和患者天人永隔。原告未能见到患者最后一面患者没有遗言原告连患者死亡的具体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篡改病的情况下,已经无法确认。患者的死亡给二原告带来了非常严重、难以平复的伤痛。为了查真相,原告又不得已对患者尸检,更是承受了难以想象的痛苦。

事情发生之后,被告对原告没有一丝歉意,更是进一步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请法庭支持原告5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以彰显正义!

三、原告为了维权支出的相关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1原告请律师的费用

二原告作为普通老百姓,既没有医学知识也没有法律知识,为了维权只得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法庭应该支持原告请律师的花费、和律师来往西安及犍为、内江的差旅费。

2原告往返内江的支出

根据摇号结果,鉴定机构是内江谨诚司法鉴定所。原告李和家人,需要开车按期到达内江,原告要求2000元差旅费的标准并不过高。谨诚司法鉴定所的工作人员应原告要求从内江赶到犍为法院出庭接受质询,原告为鉴定人出庭承担了2000元的出庭费

故原告主张从犍为到内江的差旅费2000元应该得到法庭支持。

3原告出具的尸检费用、过错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应由被告依法承担。

四、本案有社会意义,原告是为了让更多不特定民众的医疗安全能够有所保障,故而诉讼。

患者李平进入犍为达医院,根本原因是因为被告的名称是医院,而不是诊所。根据国家卫健委对一级医院科室建制的要求,急诊室是基本的建制科室。患者是出于对国家批准挂牌的医院之信任故而去被告处诊疗,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患者却在最后发生了死亡的损害结果。

被告犍为达医院2014成立,至发生本次严重医疗过错责任的2022年,长达8年没有急诊室和相关设备的配置。乐山市犍为

县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应该管理,但是却无所作为。

事件发生后,原告选择了起诉来处理这样悲愤的事件,不仅仅是为了自己,大部分的原因是为了能够让被告或类似被告一样的医疗机构,尤其是民营医院不能只关注赚钱获利的经济利益,要更加重视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承担的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救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推卸。无论是被告自行检讨还是行政部门及时监管,都能够让不特定广大民众的医疗安全得到保障;也让更多民众对政府批准成立的每个企业、各种经济主体更加信任;让更多民众在社会生活中感受到医疗安全、享受到医疗安全。

此为本案诉讼的社会意义所在。简而言之,不让更多无辜的民众受害是这个案子的社会意义;也正是原告不愿意调解、坚持追求合法判决的根本原因!

请贵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充分予以考虑并采纳,谢谢!

此致

犍为人民法院

                     人:陕西云景律师事务所

                        师: 

   2023 8 8


柳雁琪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学院,2013年-2016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学习经济法专业、获得硕士学位。陕西云景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云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