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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原则

发布者: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462人看过

1、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被征收,未添附也未补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归被征收人一方所有。

被征收房屋为夫妻一方婚前所有,如婚后对房屋没有任何添附,征收时也未补差价,虽然产权调换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其实质是婚前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转换。换言之,调换所得房屋是以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享有所有权为基础,该产权调换房屋获得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延伸和替代,属于婚前财产形式上的变更,并不影响财产所有人的变动。

此外,由于房屋随着时间的推移不贬值反增值的特点,大多会有婚前房屋婚后增值的情况,一般认为这属于自然增值,增值部分属于被征收人一方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即使有时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而无需补差,这是房屋征收部门基于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增多的面积应归被征收人一方所有。

2、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被征收,有过添附或补交了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仍归被征收人一方所有。

婚后对征收房屋有过扩建或添附,或产权调换时补交了差价,但由于产权调换房屋是因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取得,并非因添附或补交差价而取得,因此这种情况下也不改变产权调换房屋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对于差价,如差价是被征收人个人财产出资,则产权调换房屋属于被征收人一方无异;如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差价应属夫妻共同所有,但根据物权债权可以分离的原则,对夫妻双方来说,这只是一种债权关系,被征收人的另一方并不因此对产权调换房屋当然享有所有权。

如有争议,应仔细审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各项补偿的来源和依据,再来确定其归属。如果是对征收房屋本身的补偿,应归被征收人一方所有,如果是对征收房屋以外的补偿,则根据该项物品形成情况确定归属。一般来说,不会影响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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