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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周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宏伟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2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X,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贵州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贵州XX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XX,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XX,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再审申请人王X因与被申请人周XX、周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终3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X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分别与周XX、许X签订土地使用流转合同后,依照约定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共计向周XX、许X和周XX支付款项合计155万元,有土地流转合同、银行转账流水记录、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据及被申请人的陈述为据。原审判决只认定申请人向周XX支付流转款55万元,而对其中60万元款项的性质未作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本案土地流转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无效后,被申请人应返还申请人已支付的流转款合计为155万元(其中通过周XX个人账户支付100万元、通过XX公司支付50万元、现金支付5万元)。(三)申请人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无过错,所主张的资金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原判未支持该项请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事由提出再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围绕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进行了审查。关于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经查,被申请人周XX并不是《杨惠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所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也未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其将位于贵阳市××组跳场坡的4亩土地流转给申请人王X,根据法律规定,周XX与王X签订的《杨惠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属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周XX与周XX系父子关系,结合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周XX于2013年8月2日、2014年6月27日出具的收条内容,能够证明周XX代周XX收取了《大凹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杨惠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两份合同的土地流转款55万元,周XX应当退还其实际收到的土地流转款。在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一(一)初字第396号案件中,该案就2013年5月23日的《大凹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判决周XX返还王X土地款442857.14元。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作出(2016)黔01民终3169号民事判决,维持了该案一审判决。故本案中,周XX应当返还的土地款为107142.86元(550000元-442857.14元)。关于申请人王X提出其支付的土地流转款合计为155万元的问题。经查,该款项王X均是支付给周XX,因周XX并不是《杨惠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签订主体,除55万元有周XX的认可及周XX出具的收到“土地流转款”的收条佐证外,其余款项周XX均不认可是土地流转款,王X并无证据证明周XX收到的是土地流转款。王X认为原判只认定其向周XX支付流转款55万元,而对其通过银行转款至贵阳XX公司的50万元,支票交给周XX,原判对此款性质未作认定。因收款人并非本案所涉合同的当事人,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周XX收到了该50万元土地转让款,故原判未采信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申请人王X提出周XX、周XX应赔偿其资金占用费的问题。经查,王X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明知合同所涉土地系村民的承包地,周XX并非合同所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还与周XX签订合同,王X存在过错,故其要求周XX、周XX赔偿资金占用费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判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王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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