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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仍认定为劳动关系,认定为工伤。

2022年09月21日 | 发布者:代志强 | 点击:54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本案涉及到劳动争议领域两个焦点问题,均属于重点难点问题,一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尤其是本案涉及到的主驾司机与副驾司机的实际雇佣人的问题,二是当发生劳动者到岗时间短暂,有时仅仅工作...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涉及到劳动争议领域两个焦点问题,均属于重点难点问题,一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尤其是本案涉及到的主驾司机与副驾司机的实际雇佣人的问题,二是当发生劳动者到岗时间短暂,有时仅仅工作几天或者仅仅工作数小时发生因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亡的问题。

2020年7月22日,孙某经某物流公司冷柜车主驾司机张某的介绍,来该物流公司担任该冷柜车的副驾驶司机,随后孙某开始上岗工作。7月29日在车辆行驶途中,孙某因突发脑梗抢救无效死亡,从发病至死亡未超过48小时。

事情发生后,首先,某物流公司不认可孙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孙某是主驾驶司机个人雇佣的,同时还认为孙某的死亡是因为突发疾病,并非安全事故,认为不属于工伤。

代理人认为,尽管双方工作时间较短,且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双方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现有证据证明张某并无主体用工资格,且车辆、运输的货物、收益方均与某物流公司息息相关,故孙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本案尽管孙某因为突发疾病死亡,但是因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法应当视同为工伤,单位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应当直接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代理人的观点,认为存在劳动关系,后物流公司明白赔偿责任难以逃脱,提出赔偿和解,一次性赔偿孙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几十万元。

工伤工亡案件,维权程序较多,耗费时间较长,有些复杂案件可能会历经十几个法律程序,历时三四年的时间,应当尽量在短时间内促成和解解决,早日事项委托人的利益,将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最大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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