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赣0192民初221号
原告:涂X X,男, 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某镇某路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园,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
术开发区双港某街XX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于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凃XX诉被告江西XX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涂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3567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原告进入被告公司担任高管一职,双方约定年薪150000元。2017年12月16日,双方进行结算,截止到2017年12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35674元,双方约定离职时一次性付清。然而,被告拖欠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工资235674元,双方同意由被告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100000元,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前付清余款135674元给原告;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工资报酬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诉讼费4835元,减半收取计2417.5元,由被告江西XX食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并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孔庆波
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涂 文
案件小结:
本案属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作为原告的律师,除了在办案过程中处理法律问题,还要注重原告的个人情感因素,本案被告是原告关系很好的朋友,希望律师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注意这些,我的建议是起诉然后由法院来组织双方调解,既可以帮助原告追回借款,也可以在诉讼中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到诉讼目的,本案最终顺利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