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松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11日 4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对此答辩,未收取原告所谓的过户费,因此应当驳回王XX的诉讼请求。涉案车辆鲁B×××××出租车在王XX之前的车辆所有人是李XX。其与我司签订了出租车管理服务合同,经营权挂靠在我司管理。有效期到期前,李XX提出终止合同,于是我司按照青政发[1996]126号文的规定一次性向李XX收取补偿费4800元(该文件于2018年5月2日废止)。所以我司有权在2007年收取4800元。原告主张返还的4800元是原车主李XX应当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并非是原告应当交付的。至于为何是原告来交这个钱,这是原告与李XX的问题。2007年1月,李XX告诉公司说,要终止挂靠合同,车辆已经卖给了原告,并要求公司办理相关的过户登记,我司就通知李XX在2007年2月1日到公司来缴纳4800元一次性补偿费。2007年2月1日是原告来到我司说,李XX的4800元他来交。于是,我司就收取了4800元,并出具了收据。根据当时的行政规定,经营权和行车证登记的所有人均不可能变更为其他非出租车经营公司之外的自然人和组织,从我司提交的证据中可以看出,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均认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原告,而非李XX。也就是说,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车辆已变更为原告所有。2019年6月签订的确权文件进一步证实了这一事实。所以原告对这4800元的用途是知情的,距今12年才提出要求返还是因为什么原因被告不知情,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服务合同,原告与被告均确认原告为涉案出租车的产权人,且原告也承认与原车主李XX共同在公司办理的过户,因此被告已经协助履行了车辆过户义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原告与原车主办理过户时双方约定的是经营权的过户或者被告承诺为其办理经营权过户,原告主张被告应当为其办理车辆经营权过户证据不足,其要求被告返还过户费、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