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艳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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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的分割原则是如何的

作者:付艳珍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68次举报
2023-02-06


一、夫妻离婚房产的分割原则是如何的

1、以夫妻双方自行协议分割房产为主,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会在保护妇女、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上分割房产。

2、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房产的,对该方依法少分或者不分房产。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共有房产如何分配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付艳珍律师,大学本科,法学学士,现为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代理的案件如成建华与赵立振、成建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20********0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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