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民法典第1091条中所称的“虐待”。
上述第二款: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第1091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