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
案情:2017年—2019年原告在被告承揽的某地工程中提供劳务,劳务费共计180000元,被告支付80000元后,尚欠1000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拖。故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意见
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揽的工程提供劳务,双方之前形成了劳务关系,原告从事的工程完工后,被告应及时给付劳务费。被告对于原告在微信聊天中提交的对账单欠款数额并无异议,被告拖欠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称是因其承揽工程的发包方未支付其工程款,才导致其拖欠原告的劳务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与其发包方的关系和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 付艳珍 律师
2022年 7月15日
付艳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