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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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自诉暴力犯罪经济犯罪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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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开除,竟获赔了巨额补偿金

发布者:王建军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525人看过

案件回顾

用人单位上诉请求:撤销民事判决,改判我方无需向何某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900 元。

事实与理由:何某如 2006 年 12月 31 日入职我司,任肉水产经理,负责该部门的数据盘点工作。何某如作为我公司的资深员工,熟悉盘点工作流程,了解私自修改盘点数据会给我司造成巨大损失。公司在重大节假日盘点前对员工进行诚信培训,要求公司员工不得修改公司盘点数据,要如实反映填写盘点数据。何某如违反诚信原则,公司依据公司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劳动法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与何某如劳动合同的事实。

何某如辩称:何某如在 2016 年 2 月 29 日盘点时的确更改手工盘点单进行数据修改,修改的原因在于公司领导称蔬菜年前价格需要控制,盘点时发现亏损 2 万元,为了平衡数据,何某如在盘点前向生鲜部副总汪某通过邮件进行请示,经其同意亏本销售,何某如才进行盘点数据修改。公司防损部后来对何某如进行调查时何某如向相关工作人员解释亏损 2 万元是为了稳定蔬菜价格进行亏本销售,但之后公司仍以上述事由解除与何某如的劳动合同。何某如的行为没有获利,也没有造成公司损失,只是按照领导的意愿工作。何某如在公司工作十年,为公司付出很多。另在同省市分公司也有相同情形的员工,但是公司没有辞退员工,只是对员工进行记过的处罚。何某如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因为公司要进行裁员。

法院观点:本案中,何某如存在盘点修改数据的行为。虽然公司的规章制度将虚报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列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对虚报情节轻重的界定和不同处罚方式的列明和规定,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难以杜绝随意性。

况且,何某如辩称修改数据的原因在于公司领导称蔬菜年前价格需要控制,盘点时发现亏损 2 万元,为了平衡数据,经向领导请示后才进行数据修改,何某如提供了相应的邮件证明,公司并无证据反驳,这就不能排除存在何某如修改数据有客观因素所致并经报备领导而采取的技术处理的工作方式的可能,这与何某如故意修改数据而获私利有本质的区别,公司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何某如修改数据事后造成其公司实际损失的情形。

公司将其单位管控成本的风险全部转由劳动者承担,对何某如出现的工作方面的过失即使是过错在未区分其行为的次数、轻重大小以及主观恶意程度,也未给予何某如教育、警告、允许其改过的程序和机会,即以何某如私自篡改手工盘点数据违反诚信原则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对何某如这样的在华润公司处工作多年的老员工也显失公平。公司此解除行为构成违法,但鉴于何某如申请劳动仲裁仅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6900 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按照何某如的工作年限以及其月平均工资计算,何某如该经济补偿金金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该院予以照准。公司应向何某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6900 元。


来源:劳动法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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