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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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能否返还?

发布者:王建军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510人看过

古代结婚要经过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就是现在所说的彩礼。彩礼作为我国的传统习俗,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彩礼的标的也在不断攀升。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那实践中,彩礼应如何处置?

 

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决定结婚。原告给被告聘金23万元,被告收款后写下收据,称:“兹因本人嫁与原告,收其结婚聘金人民币贰拾叁万元。如有反悔,愿如数退还。”后女方出钱办了订婚宴,同日举行“婚礼”,晚上二人入住酒店。此后,原告与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因被告因与原告家人发生争执,双方遂协商解除婚约。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未果。

 

1、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是按民间习俗举行仪式“结婚”,进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如何认定?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由此可见,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才能结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因此,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是按民间习俗举行仪式“结婚”,进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同居关系,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原告与被告未登记结婚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认定是同居关系。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解除。

 

2、男女同居生活,彩礼应如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彩礼是原告自愿给付被告的,但双方当事人从认识到同居,前后不足一个月的时间,不存在深厚的感情基础,认定23万元聘金是无偿赠与,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将聘金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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