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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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关系

发布者:王建军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7日|分类:金融证券 |2089人看过

前  言

我国现行《刑法》条文中规定了若干信用卡类型的犯罪,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于信用卡类型的犯罪并不是很了解,常常产生混淆。


接下来,小编将给大家整合《刑法》中的信用卡类型的犯罪并作出简要区分,希望能给你提供一些帮助!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 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 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 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关系

1、伪造信用卡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2、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诈骗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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