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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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利用高息贷款受贿却因行贿人破产而“亏本”

发布者:王建军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3日|分类:抵押担保 |864人看过


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行贿人请托向他人高息出借资金,出借30万元本金,收回本息28.7万元,收取的本息还低于其出借的本金。尽管表面上看被告人“亏了”,但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案发侦办


2018年4月,福建省福鼎市监察委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被告人陈泽州与福鼎市公安局正在侦办的一起涉嫌组织卖淫案的犯罪嫌疑人朱某峰联系频繁,可能涉嫌职务违法。福鼎市监察委遂开展初核,被告人陈泽州到案接受谈话,谈话期间陈泽州主动供述出借30万元给朱某峰按照3%月利率收取利息,监察委人员调取二人的借款合同、银行来往明细、朱某峰证言等相关证据,发现陈泽州实际是以收取4.5%月利率形式收受朱某峰的贿赂,2018年4月23日,陈泽州被立案调查,7月2日,移送福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2011年7月至2016年5月间,陈泽州先后任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科员、警务队队长,负责接处警、娱乐服务场所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等警务活动。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陈泽州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接受辖区内金九龙娱乐会所朱某峰的请托,以月利率4.5%高息借款的方式先后3次共出借人民币30万元给朱某某,至2014年6月止,陈泽州共收取利息款20.7万元,其中,非法收受超出月利率3%计息部分的款项为6.9万元。陈泽州允诺在接处警过程中给予金九龙娱乐会所优先出警、优先处理纠纷等特殊关照。


2018年9月17日,福鼎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陈泽州涉嫌受贿罪一案宣判,以被告人陈泽州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公诉思路


高息借款型受贿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明确予以规定,如何区分高息借款型受贿和民间借贷以及何为“高息”的认定标准等问题都是认定的难点,主要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区分:


1、双方之间的真实关系。民间借贷体现的是一种互帮互济的行为,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但若双方仅因监管关系一般性接触,就大举借贷,缺乏信任基础。


2、借款人有无合理的借款事由。高息借款型受贿,往往具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和原因上的虚假性,借款时间往往发生在行贿人欲谋取公职人员职务便利的前后;而借款原因大多是虚假的,如借款方明明不缺资金或可以向他人低息借款,却偏偏向公职人员借款,而公职人员为了获取利益,四处筹措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甚至低息向他人借款高息出借给行贿人。


3、是否高息。高息借款型受贿中“高息”的认定标准可参照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即明显超出借款应得利息部分为受贿款。而借款应得利息则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月利率为3%),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明显超出3%月利率的利息部分,属于权钱交易的对价,应认定为受贿款。


以案说法


在庭审过程中,诉辩双方就本案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高息借款型受贿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被告人陈泽州系公安警务队长,对朱某峰经营的金九龙娱乐场所负有监管职责,二人仅因监管关系一般性认识,之前无经济往来,朱某峰在不缺资金且向陈泽州以外的他人均是以月利率1.5%至2.5%借款的情况下,为了得到陈泽州职务上的关照,以4.5%月利率向陈泽州借款,而被告人陈泽州明知朱某峰高息借款是基于其工作职责,仍以4.5%月利率出借给朱某某30万元。


高息借款型受贿进入司法程序本案并非首例,但多数属于被告人本金已收回或收取的本息高于被告人出借的本金,而本案特殊在于,因行贿人破产被告人至案发时收取的本息还低于其出借的本金。


本案经办检察官指出,本金是否收回不影响被告人陈泽州构成受贿罪,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陈泽州利用职务便利,以高息借款方式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且被告人与行贿人签订了完整的借款合同,未收回的本金被告人仍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要回。但在量刑上,可以酌情考虑被告人本金未收回这一情节。


随着反腐斗争力度的加大,受贿者的手段与方式越来越隐蔽,直接收取现金的形式减少,更多的是通过间接方式收受贿赂,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投资名义收取贿赂等,高息借款型受贿也是其中的一种,行为人企图通过订立借款合同,假借民间借贷的方式,来逃避法律的惩罚。但无论受贿形态如何变化,本质都是一样的,那就是“权钱交易”,是对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破坏,是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亵渎。身为公职人员,断不可有贪腐之念,更不能存侥幸心理,企图利用“打擦边球”方式行贪腐之实,一旦触犯法律,不仅锒铛入狱、开除公职,还可能如本案被告人“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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