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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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区医闹入刑适用探究——典型案例评析

发布者:王建军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3日|分类:医疗纠纷 |644人看过


在《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入刑后,身边很多学医的朋友都松了一口气,但是因为医患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刑法本身对犯罪门槛的高要求性,导致很多朋友对司法机关具体按照何种标准、何种罪名处理医闹存在疑问,本文就《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广东地区的发生的三个典型案例对医闹如何入刑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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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的定义和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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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主要是形容患者、近亲属或者受雇于患者家属的人员采用极端的方式来扰乱医院的就医秩序,给医院施压来达到自身不合理要求的行为。医闹一般源于医疗纠纷,患者或者患者的家属觉得医院的医疗效果达不到自身的要求,从而向医院索要相应的赔偿,同时职业医闹也混杂其中从中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医疗秩序。产生医闹现象原因主要是医患双方沟通不畅、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存在缺陷、诉讼成本高、媒体报道夸大失实这几个方面造成,社会上存在患者弱势的定式思维也促使患者倾向于通过非法律途径来实现自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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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区的三个典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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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寻衅滋事罪

案号:(2017)粤0513刑初38号


法院查明,2016年7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卢某、胡某将因驾驶摩托车摔伤的陆永林送到汕头市中心医院潮阳耀辉合作医院急诊科治疗。在候诊期间,被告人李某要求正在给病人看病的内科医生被害人郑某为陆永林医治,被害人郑某向其解释需等候外科医生处理,但被告人李某不听解释,对被害人郑某进行恐吓,阻扰被害人郑某给病人看病,并用手推打被害人郑某致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期间,被告人李某任意毁坏该医院部分科室的门牌、输液架等设施(经鉴定,被毁坏物品的损失价格合计2163元)。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严重影响该医院的正常办公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又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
故意伤害罪

案号:(2016)粤5381刑初299号


法院查明,2016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梁某因认为被害人陈某甲于前次看病时所开的针剂有问题,于是独自一人前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找到被害人陈某甲后,经确认陈某甲就是开药的医生后,拔出裤袋的水果刀刺向陈某甲胸部,梁某将插入陈某甲身体的水果刀拔出准备再刺时被陈某甲及时用右手握住刀刃而没有刺入被害人身体,陈某甲大声呼救,闻讯而来的医院其他工作人员当场用凳叉住被告人梁某将其控制并报警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因认为被害人陈某甲开具的针剂有问题而在裤袋揣着水果刀去陈某甲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报复,致陈某甲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3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案号:(2018)粤1403刑初44号


法院查明,被告人赖某某、赖某晋于2月23日纠集杨某、唐某、吴某、刘某、罗某等几十名亲友并携带赖某某事先制作好的内容为“赔我人命,还我公道”的横幅从梅州市大埔县再次来到梅县区中医医院与医院方协商。被告人赖某某等人在梅县区中医院大门入口左侧私设灵堂,由张某1身穿白色孝服手捧赖某4的遗像,被告人赖某晋、赖某某父子在遗像前烧香烛、纸钱,被告人赖某英等家属在遗像前祭拜并大声哭喊“赔我人命,讨回公道”。被告人赖某某意图在医院内拉横幅被在场民警劝阻,当晚19时许,被告人赖某某、赖群英等人在医院内空地、医院门口及医院外道路上大声叫喊“还我人命”,被告人赖某某还不顾道路上的来往车辆在斑马线上来回走动叫喊,经现场民警劝阻后被告人赖某某等人仍滞留在医院门口至22时离开。

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组织策划纠纷赖某1等多人在医院内外进行纠缠、哄闹,扰乱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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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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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广东省的三个典型案例中对广义上的医闹行为做出了不同的判决,我们可以通过分析案例中的情形来确定法院以什么标准来对医闹适用不同的罪名。


案例1中法院判决为寻衅滋事罪,李某随意殴打他人,毁损公私财物,虽然也妨害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但由于犯罪主体仅有一人,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判处为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主体要求不同,前者对人数没有要求,后者要求三人以上;客观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聚众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责任承担不同,前者要求所有参与者都承担相应的责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犯罪的地点不同,前者一般发生在候诊室、急诊室、医疗机构门口等场所,后者一般发生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非公共场所;在犯罪人的行为均符合两个罪的构成要件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2中法院判决为故意伤害罪,梁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属于后果严重,应当作为故意伤害罪处理,又扰乱了医院正常的秩序,属于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应该对卢某某从一重罪处罚,判处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扰乱公众秩序不同的主体不同,前者没有人数的要求,后者要求 3 人以上符合聚众的情形;两罪的客体不同,前者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后者是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入罪条件不同,前者要求达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后者对伤害程度没有要求。在责任承担面,前者要求所有参与者都承担相应的责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对案例1和案例2中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分应当结合案发起因、犯罪对象、侵犯客体等因素综合判断。具体来说寻衅滋事的起因多为偶发性的,一般来说在医疗机构就诊过程中偶发言语不和、肢体碰撞或者逞凶斗狠;犯罪对象不固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任意毁损医院财物。而故意伤害罪一般都是有目标和明确的伤害对象,如因对治疗方案、诊治效果等不满产生医疗纠纷后蓄意报复,殴打相对特定的医务人员的,达到轻伤以上标准的一般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案例3中赖某某,组织策划纠纷赖某等多人扰乱了医院的医疗秩序、交通秩序,严重的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造成了严重后果,故法院判决组织策划的首要分子赖某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此案就是依据《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医闹部分作出的判决,主要特指聚集多人扰乱医疗秩序致使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触犯的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医疗型聚众扰乱秩序罪要求聚众实施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并且情节达到严重的程度及造成严重损失。


首先此罪要求达到聚众的要求,即首要分子通过组织、策划、指挥,纠集特定或不特定的三人以上多数人同一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其次要求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一般表现为:违规将尸体摆放在医院大厅或者病房、急诊处、ICU等处;在医院门口或者大厅设置灵堂、悬挂条幅、摆放花圈、高声哭丧、高音喇叭呼喊;故意毁损医院设备、病历等文件资料;恐吓、谩骂、殴打医院的医务人员。行为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就可视为已经扰乱了医疗秩序。


情节严重是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但是目前法律并未就何种属于扰乱医院秩序的严重情节做出列举,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意见,我们可以尝试列举以下扰乱医疗秩序的严重情节:组织者、参与者人数众多的;扰乱导致医疗行为无法开展的;医闹持续时间长的;堵塞交通致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破坏交通秩序影响通行安全;以医闹为职业进行牟利的;社会影响恶劣的等。


目前法律也并未规定严重损失的标准,但医闹在破坏医疗秩序的同时也伴随着侵害生命、健康、公私财产等行为,一般来说严重损失应当是可以计量的有形损失,包括医院因医疗秩序严重混乱不能正常营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被医闹人员损坏的医疗设备及相应财物损失,致医疗机构内的人员受到轻微伤以上伤害等。但是由于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的特殊性还应当结合情节严重与否来确定以下无形损失:是否造成了其他患者因无法救治而导致病情加重或者死亡、是否造成医疗工作人员心理和精神的严重创伤、是否损害了医院的名誉。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需要考虑到医闹人员的身份,注意区分职业医闹及普通的患者亲属,应当依法通过劝说、警告,要求其停止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对拒不服从的人员无效的才依法驱散或者带离现场。按照情节轻重程度分别处置,首先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的规定处罚,对于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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