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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盗窃、抢劫、拾捡信用卡后使用,有什么不同?

发布者:王建军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357人看过


干货!盗窃、抢劫、拾捡信用卡后使用,有什么不同?

根据刑法规定,一般不区分对机器、对人使用,而按照卡的来源确定犯罪:

1、  盗窃来的信用卡

 盗窃来的信用卡,无论是在机器上用还是对人使用,定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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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侵占、拾得他人信用卡

无论是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就属于这类情况。

3、  抢劫信用卡使用

抢劫信用卡使用,定抢劫,不区分是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4、  另外,理论上也有一种“机器不能被骗,所以在机器上适用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观点。



法条链接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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