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动拆迁“共同居住人”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1、如前所述,共同居住人需要符合三个标准,特殊情况未实际居住的,可以例外,由此赋予了法官结合个案情况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审判中,主要审查征收时是否实际居住生活,如果是曾经居住,而征收时未实际居住,便需要结合房屋来源、搬离原因、他处住房情况、有无约定等方面综合考量认定。如因婚姻问题,父母矛盾较大,孩子系因父母离婚才随母亲另居他处,本身是房屋的原始受配人,且户籍仍留在被征收房屋,父女间的血缘亲属关系不变,相关权益也不应受父母矛盾影响,所以法院认为属于特殊情况未实际居住。
2、另外,共同居住人标准的中的“他处住房”,主要针对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例如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等,不包含自购商品房。
3.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之间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按照法院相关文件及以往判例,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均等分割,但是结合个案情况,部分人员可以酌情多分。比如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