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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税条款下支付方被认定构成逃税罪,冤不冤?

发布者:黄雪华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3日|分类:经济仲裁 |392人看过


包税条款下支付方被认定构成逃税罪,冤不冤?

    大家都知道在交易过程中,一般收款方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在双方约定有包税条款的情况下,支付方则可能构成逃税被追究法律责任。为什么会这样?我们一起看一下2024年3月20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该解释规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由支付方包税的情况下,收款方取得的收入是税后所得,支付方作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其在履行付款义务时,相当于已代扣了收款方应缴纳的税款。之后如支付方未代缴该笔税款,则构成了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如数额较大的,将按照逃税罪进行定罪处罚。建议大家对于合同中的包税条款应当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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