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有条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共同存在的,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员工同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项费用是同时取得不能分割的。本案中,只有劳动者依法认定工伤后并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孟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的终止的情况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相关规定。另外,孟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人社局工伤保险基金不需要支付孟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2个月、4个月、6个月、7个月。距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因此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属于不应当再发放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