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应链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要点】
企业用工合同争议应属劳动关系争议范畴,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可以直接进行认定,同样也可以对用工合同性质直接认定。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工伤认定部门认定用工合同性质的事实,可依据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审查。
【案情】
2019年7月,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如下:第三人张某某系第三人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6月某日10时30分左右,张某某在仓库盘点商品的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前述《认定工伤决定书》将某人力资源公司列为用人单位,某供应链公司列为用工单位。
某供应链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奉贤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另查明,某供应链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服务外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由甲方(某供应链公司)按时向乙方(某人力资源公司)划付服务人员各项费用;甲方对外包员工进行日常管理,有权监督和考核等;甲方确定外包员工的劳动报酬。
【审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某供应链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还是服务外包关系。某供应链公司主张其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签订有服务外包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其公司并非张某某的用工单位,奉贤区人社局和人力资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综合分析本案证据,一方面,某供应链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服务外包协议>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的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协议特征。另一方面,奉贤区人社局提供的某供应链公司的银行结算单、发票等证据显示,某供应链公司由人力资源公司代为向张某某发放工资。综上,奉贤区人社局认定某供应链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实际履行劳务派遣协议,作出被诉决定,将某供应链公司认定为张某某的用工单位并无不当。奉贤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供应链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某供应链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他字第12号《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明确了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有权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予以认定。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更希望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等方式明确劳动关系,而本案工伤认定机关依职权对用工合同性质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了认定。法院在合法性审查中,根据涉案证据及劳动合同法律规范对上述认定作出了肯定性判断,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维护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增强行政机关在工伤认定中的履职信心和责任担当有积极影响,也对存在基础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审理提供了实践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