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雪华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税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股东曾举报公司偷漏税,公司能否以存在不正当目的拒绝其查账

发布者:黄雪华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5日|分类:经济仲裁 |2200人看过


股东曾举报公司偷漏税,公司能否以存在不正当目的拒绝其查账

       

       某电子商务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2016年增资扩股至1000万元人民币,并吸收沈某成为新股东,沈某以人民币方式出资150万元,占公司15%的股权。沈某声称,自成为股东以来,公司从未向其提供过财务会计报表等材料,管理层也从未向其通报过公司的经营情况,其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资产状况等一无所知,且公司至今未进行过利润分配。沈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公司辩称,沈某曾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会计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之后利用上述资料向税务部门投诉举报公司偷税漏税,经税务部门进行核实,不予立案。沈某的查阅没有合法的目的,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目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关于公司主张沈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理由是沈某曾投诉举报公司偷税漏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于股东知情权所涉“不正当目的”,应当以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标准进行判断,正常向国家机关投诉举报本身并不构成不正当行为,也不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除非系恶意投诉举报。被告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原告沈某存在恶意投诉举报,以及该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法院未采纳公司的抗辩主张,判令公司限期提供相关资料供沈某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复制。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