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应当如何维权
1、直接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撤销登记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冒名者应当亲自向登记机关反映情况,提供由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本人当前使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文件材料等。工商管理部门综合上述证据确认注册文件虚假事实后,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撤销公司登记或责成公司股东内部先自行处理冒名股东的股份问题,然后办理变更登记。
因此,通过自己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撤销登记申请,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率的方式。
2、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撤销工商登记的行为
当直接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撤销登记遇到障碍,比如无法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各项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撤销登记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在(2020)京0108行初432号案中,当包某得知艳阳升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等措施后,才发现自己被当老板了,在多次要求公司撤销登记无果后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后认定公司章程和承诺函的签名不是包某本人签名结合身份证丢失的事实,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虚假的材料作出的设立登记行为,应对予以撤销。
3、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消极的民事确认之诉
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达到撤销变更登记的效果,主要依据在于。一是根据民法典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对涉案公司提起侵权之诉。在胜诉判决生效之后,持生效判决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二是根据《公司法》对于股东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认定,向法院提起消极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比如在(2020)苏0591民初3222号中,原告朱某在2015年知晓被登记为中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先后采取委托律师、申请笔迹鉴定、向相关部门反映等多种救济措施,最后提起消极的民事确认之诉,否定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法院最后判决确认原告不具备中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对于自愿出借身份信息被登记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现在又不想帮这个忙来,最好最有效的办法是促使朋友或亲属主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转让”出去,一般来说公司经营前途较好的,不管从道义还是亲情,还是可以变更掉的。问题是如果遇上不愿意变更登记或客观不能变更登记时,往往伴随的就是公司经营出来重大问题,其他股东谁都不愿意接手这个“烫手山芋”。
面对此种情况,由于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对于善意相对人来说,自愿出借身份信息,就意味着自愿接受工商登记的所有法律责任。出借身份信息的股东可以考虑来个将错就错,行使“股东”权利,如通过股东知情权诉讼等方式最终实现收回“出借”身份信息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