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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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离婚财产图鉴

发布者:张含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744人看过


不久前在朋友圈看到一个事儿,小夫妻离婚,分房子分车都说清楚了,却分在微信公众号上互不相让。

而据传某对互联网大V离婚,男的要了淘宝店,女的要了公众号。谁要房子呀,这可比房子值钱多了!

法官您看看,分房分车分钱分孩子不用多说,还得分装备分淘宝分账号分宠物分手办呢!




纵览近年离婚案件其实不难发现,随着互联网深入,虚拟财产的地位和价值越来越高。

打游戏的,给游戏充个百十万,金灿灿的人物浑身上下可都是人民币玩家用真金白银砸出来的;

再开一家淘宝店,轻松点的一个月净收入就上万,有心的注册个商标,算进知识产权价值,这淘宝店从名字到货物全部算起来价值轻松突破百万,完全不亚于一套房,万一一不小心开成了网红店,从淘宝直播到微博营销,年入千万不是梦;

再有点心力,把握住鹅厂给的“新媒体”机会,开个微信公众号,牢记“再小的个体也有自己的品牌”,勤恳努力做小编,夙兴夜寐做排版,说不定什么时候一个风口送来个十万+就成了万粉、千万粉大咖,接个软文广告几十万,再顺带给自家淘宝店的打个广告,一举N得

要有热衷二次元的小夫妻,为心动纸片人打call掏着腰包买手办,这区区塑料小人,便宜点几百块,贵的能有几千几万

还有现在兴起的抖音快手火山,百万赞刷起来跟玩似的,转兑成人民币一月可能比工资都高……

以及,谁知道未来什么会通过什么方式一夜暴富呢?



回想一下二三十年前的离婚,分分梳妆台、录音机、洗衣机、电视机已经是新潮了,更接地气的是分鸡鸭鹅狗猪,拖拉机电动车和爬犁。

那时候,手机号还只是手机号,淘宝真的是去淘宝物,游戏只是街机和联众棋牌,二次元大门还没被打开。

穿越时空,穷尽一切想象,从前谁也不会想到,100个人赚一辈子才能赚出来的100万,现在一个“名人”发一条存在于“虚拟世界”的微博就达到。

不是我不明白,是世界变化快。

这些曾经对我们来说陌生、新奇的虚拟世界,因为价值的提升已经演变成为家庭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得离婚中应分割的财产范围扩大,形成新时代的离婚财产图鉴。

你说你不是占卜师,没有预知未来的能力,同样,法律也是。



法律具有滞后性

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同时,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过去法律不可能清楚预测并罗列未来新产生的财产种类及分割方法。只要确定好规则框架,所有新型财产都可以按照规则去归类分割,如确有必要,再来填补。

就像昔日分割锅碗瓢盆一样,新时代离婚财产图鉴上的实物财产仍然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现有法律规范分割。属于夫妻一方婚前的归夫妻一方,婚后如有增值,则判断增值是否为孳息或自然增值,如是,则增值依旧只归一方。如否,则双方分割婚后增值部分。而在婚后非用个人财产取得的实物财产,可以直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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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于图鉴中新出现的虚拟财产的分割,虽然在2017年通过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承认了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因部分虚拟财产还有注册身份、运营身份等人身属性,目前并没有细致的规定,在实践中尚有诸多争议。我们仅举几个案例来讨论一下:


1)游戏账号/装备

小林与小夏因玩网络游戏相识并结婚。婚后两人陆续在游戏中花钱升级及购买装备,前后不下十万。据小林自己说,这些装备眼下值几万,但日后可能还会涨价。正是因为二人沉迷游戏,造成家庭生活混乱,矛盾激化致使多次摩擦。最后二人向法院提起离婚,对于其他财产都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却对游戏账号及装备的分割争执不下,双方都要求取得游戏账号。

最后该案在法院的调解下,由小林获得游戏账号,而小夏获得补偿金。

在各地频繁出现涉虚拟财产离婚案件中,法院会先认定虚拟财产的属性判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夫妻共同财产,再做出估值进而分割。


2)淘宝店


原告吴某名下有甲淘宝店,被告肖某名下有乙淘宝店,吴某与肖某为夫妻关系,上述两个淘宝店均经营童装。原、被告均认可甲店的无形价值为30万元,乙店无价值。两个淘宝店一直由被告肖某在实际经营。原告吴某表示同意两个淘宝店均归被告肖某所有,要求肖某给予其15万元经济补偿。

最后为保证网店经营的持续性,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意见,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淘宝店等网店是虚拟财产的一种,同样具有财产属性,其中网店店铺存货一般属于有形实体物,分割时按照物权法及合同法即可,店铺利润中的存款并非虚拟财产,适用普通民事法律即可,而网店本身并非有形物,其分割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但大体有两点原则

一是网店是依托于网络的特殊财产形式,网店的运行和处分不得超过淘宝网的交易规则和网络技术规制。

二是不违反淘宝网交易规则情况下,当事人能协商一致的依据当事人协议,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以对经营更有经验、在经营中投入更大的一方优先取得店铺的方法进行分配,以保障网店经营的持续性。

所以,如果想在离婚时获得淘宝店的经营权,就要在自家产业中多投入精力,毕竟在分割时一般以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让财产价值最大化。


3)微信公众号等其他人气账号


王某与殷某于2011年自由恋爱相识,2013年登记结婚,后因生活琐事感情破裂,殷某于2015年6月起诉离婚。殷某在起诉中请求分割王某名下八个微信公众号,要求其中四个归自己所有。

法院认为诉争的微信公众号系由王某用自己的名义在腾讯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注册并运营,该公众号是互联网网络平台根据当事人自身的个人信息等相关情况给予注册并开通,具备一定的人身权属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该微信公众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盈利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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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高流量,高曝光的商业模式,微信、微博等从单一的社交账号转变为具有商业价值的虚拟财产之一,但是对本案,笔者有不同的观点。

首先,微信公众号等虚拟账号虽然是以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但是亦可以添加绑定其他运营者。所以,殷某举证自己也参与公众号的运营,还有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多权益的空间。

其次,就算殷某本人没有绑定运营者,也没有实际参与运营,只有王某一人在运营,但是账号日常维护是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甚至金钱的。在此情况下,我认为婚后注册的微信公众号本身依旧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最后,大流量公众号的价值远不止是现时已经取得的财产,未来还有巨大的盈利空间,而且这个盈利是完全现实可期的,甚至有的公众号本身已经融资。在此,除了分割已经得到的盈利外,完全可以对公众号本身的价值进行估值,由最后持有公众号的人给与对方补偿。




新时代的家庭财富构成日趋复杂,附着在虚拟物品上的财产也成为家庭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婚从财产离婚走向互联网离婚,这也应当引发我们新的思考,在为客户做分家析产及私人财富管理时,也应当开始关注客户家庭有没有此类虚拟、创新型资产及应对策略。

话说回来,新时代离婚财产图鉴只有我们想不到的,没有不敢分的。当然,觉得有趣右下角给咱点个赞呗,帮助小编迎来十万加,成为大咖,获得不菲的虚拟财产,走向人生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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